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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競爭行為的具體表現是什么?垂直價格擠壓和掠奪式定價的區別是什么?

2023-03-27 15:51:43 來源:法律解答網

反競爭行為的具體表現

1.不向競爭者提供必要的設施

這里的“必要設施”指由一家壟斷或近乎壟斷,競爭者需要使用、但由于技術經濟原因競爭者無法自建的設施,例如與傳統運營商的PSTN互聯,以及相關交換、信令、OSS和數據庫系統等。

提供設施方面的要求通常在互聯互通的相關規章中做出具體規定。

2.交叉補貼

不是所有的交叉補貼都被限制。例如社會性的交叉補貼就是允許的。只有確認是反競爭的交叉補貼才被禁止。

反競爭的交叉補貼,通常是對競爭性強業務收低價,對競爭性弱的業務收高價,達到交叉補貼的目的。這方面主要對主導運營商,或者是具有顯著市場勢力的運營商在交叉補貼方面加強管理。具體辦法有三種:

獨立核算

具有SMP的運營商凡是與互聯相關,既向互聯運營商提供又向自己的用戶提供的業務,都需要獨立記賬核算,將成本與收入進行比較,成本低于收入的業務,即認為存在交叉補貼。

獨立核算在實施上存在難度,因為不同業務的共同成本分攤起來比較困難。因此只能按業務大類進行獨立核算。

不同業務分別設立獨立法人子公司進行經營。

例如移動部門、Internet部門設立獨立的子公司,甚至不同的移動業務也成立不同子公司,更便于防止交叉補貼,掠奪定價,共謀和其他反競爭行為。

不僅要求會計賬目獨立,而且辦公地點、管理人員和設施也要獨立,因為辦公地點在一起可能發生共謀,管理人員和設施共用仍可能造成交叉補貼。

將運營商完全解體,使其徹底失去交叉補貼的機會。

3.垂直價格擠壓

運營商操縱上下游市場價格,對競爭者進行擠壓。例如傳統運營商和其他運營商在ISP業務領域競爭,相對于該業務來說,本地接入是上游業務,而傳統運營商在其中占主導地位。傳統運營商就提高上游市場對競爭者的批發價,使競爭者在ISP市場上成本提高,變得無利可圖。它還可能同時在ISP市場降低零售價格,形成雙向擠壓。

防止垂直價格擠壓,要求監測上游批發業務價格,將其與上下游之間的實際增量成本相加,結果不能高于下游市場的零售價格。

4.掠奪式定價

主導運營商通過低價將競爭者排擠出市場,再收取高價。

例如,英國ISP投訴BT實施掠奪式定價:BT的X.25分組業務BTNet比其他ISP低9倍,并在初期實行免費使用。

監管機構OFTEL調查后得出結論:英國ISP市場進入壁壘較低,BT不可能先免費,一段時間后再提高價格,將以往的損失彌補回來;BTNet業務與X.25分組業務存在差別;經審查BTNet的業務計劃和運作計劃,初期虧損是正常的,并且該業務正在走向盈利;而且,發現初期免費使用是該業務領域的常見現象。

結果OFTEL判定沒有掠奪式定價,同時聲明由于BT對市場具有潛在的影響,將對市場情況進行密切監測。

判定是否掠奪式定價存在一定困難,主要的依據是成本核算。

5.錯誤使用信息

這里的信息主要是用戶和其他運營商的相關信息。例如了解大業務量客戶、國際業務量大的客戶等對營銷有很大作用。又如一家競爭者向本地運營商租用一條線路,向某個辦公用戶提供Internet服

務,這時本地運營商不能利用這個信息,找到該辦公用戶要求其跳槽成為自己的客戶。

避免錯誤使用信息,通常對主導運營商或具有壟斷地位的運營商提出要求,如果要將其由于壟斷地位得到信息提供給運營商的競爭性業務部門和關聯企業,那么必須提供給競爭對手。

對于互聯互通中競爭者信息保密問題,解決辦法是成立第三方的互聯業務組,所有互聯訂單都從這一家出,使得主導運營商無法獲得某一具體運營商的準確信息。

6.鎖定用戶

運營商通過強迫用戶簽訂協議,使其無法和很難跳槽到其他用戶。包括長期合同、業務折扣協議,將用戶與特定技術和硬件平臺捆在一起的協議。

有些鎖定用戶的行為對用戶有利,因此不是所有的鎖定用戶行為都是反競爭的。這里就有個判定的問題。

反競爭的鎖定用戶主要表現在新競爭者進入市場前,老運營商要求用戶簽訂長期合同,如果不簽就停止業務,這對競爭是不利的。

例如有用戶向歐盟投訴手機SIM卡是鎖定的,用戶要取出換其他運營商SIM卡,必須交納高額費用。歐盟通知手機制造商其反競爭行為,經過溝通,廠商將手機進行修改,使用戶可以取消SIM卡鎖定。

7.捆綁銷售

捆綁銷售不一定是反競爭行為,這里也有度的界定問題,各國的規定也不一樣。加拿大將無線、Internet和有線電視綁定,價錢比三者分開低10%,就是允許的。

但是如果捆綁銷售的負面影響過大,例如將競爭性業務與壟斷性業務捆綁銷售,還有買產品強迫搭買維護服務等,就涉及到反競爭問題。

如果傳統運營商提供的綁定產品是其他運營商不可能提供的,主導運營商向競爭者提供的業務將上游和下游捆綁銷售;向競爭者提供不需要的業務等,在這些情況下,監管機構通常要加以干預。

8.其他反競爭行為

·超額價格:主導運營商向用戶收高價,這主要不利于消費者,不屬于濫用主導地位。

·限制提供:壟斷或主導廠商不進行投資,只在原有用戶范圍內提供服務,可提供安全的利潤,不需要更多投資。

·拒絕交易:不是所有的時候都是反競爭行為。在對競爭產生損害時界定為反競爭行為。主導運營商拒絕交易更有可能是反競爭行為。

·不公平差別對待:在用戶、競爭者之間實行差別對待,通常不完全禁止,要視是否損害競爭而定。

·濫用知識產權:例如利用排他性知識產權許可,試圖將鄰近市場壟斷。

標簽: 反競爭行為的具體表現 掠奪式定價 上游批發業務價格 下游市場的零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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