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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與勞務損害賠償區別是什么?沒有勞動合同也能開離職證明書嗎?

2023-04-27 14:36:43 來源:法律解答網
一、沒有勞動合同怎么開離職證明書

沒有勞動合同書不影響在勞動關系解除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二者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簽訂的,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影響勞動關系的建立,這是因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應當寫明勞動關系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如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工傷與勞務損害賠償區別是什么

(一)責任主體不同。工傷賠償的主體是限定性的。我國勞動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勞務損害賠償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也可以個體經濟組織。

(二)主體之間關系不同。工傷保險的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必須有勞動關系,非勞動關系,不構成工傷。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不受勞動關系限制。

(三)責任性質不同。工傷保險本質是勞動合同關系,主要是勞動保險法上的義務,而一般雇傭勞務賠償是侵權責任(無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為例外),是民法上的義務。

(四)歸責原則不同。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而勞務損害賠償實行過錯責任。如是一般侵權,還必須具有損害四要件。

(五)性質認定不同。工傷須經過勞動部門認定,雇傭損害賠償無須經過確認。工傷的認定有效和有資格的是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有權確定勞動者傷害是否是工傷,其它部門的認定均為無效。

(六)舉證責任不同。工傷賠償除非用人單位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為,方可免除責任。而勞務損害賠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對賠償的一切事實,權利人均要舉證證明。

(七)賠償時效不同。工傷賠償的時效為60日,勞務賠償依據《民法典》(2021.1.1生效)普通訴訟時效三年的規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可在三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的保護,也可直接向雇主和有關單位主張解決,在主張權利時時效中斷。

(八)處理程序不同。工傷調解不成,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才能訴訟(仲裁前置),工傷賠償在認定工傷后,除企業調委會調解時效中斷外,申請勞動仲裁部門裁決,逾期不裁決的視為放棄權利。在裁決后15日內不起訴的,視為認可仲裁裁決。在仲裁裁決后,不服的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而勞務損害賠償可直接通過訴訟解決。

(九)賠償范圍和標準不同。工傷賠償,旨在保障勞動者的最低生活,其賠償的范圍僅限于人身傷害,并且給付金額受到法定標準的限制。對不同等級的工傷,確定了一個統一的標準。參照標準對工傷者進行賠償。且不是一次性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在于填補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所受損害和利益,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來賠償,一般情況下,賠償是一次性的。最明顯的就是可以主張精神撫慰金。

標簽: 勞動合同 三方協議 離職證明 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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