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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的標準法律上規定了哪兩項?中標人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中標項目嗎?

2023-05-11 08:42:35 來源:法制網

一、

中標通知書屬于什么性質

中標通知書屬于承諾的性質,建設單位向中標人送達中標通知書,合同即告成立。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更換施工隊伍,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

中標后有什么義務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自己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中標項目。中標項目的轉讓,是指中標人將中標項目倒手轉讓他人,使他人成為該中標項目實際上的完成者。中標項目的轉讓在實踐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使招標投標有名無實,對工程質量造成嚴重影響。從合同法律關系上講,中標項目的轉讓屬于擅自變更合同主體的違約行為。找法網提醒,中標項目雖然不能轉讓,但可以分包。

三、

中標的標準是什么

中標的標準,法律上規定了兩項:

1.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這里所謂的綜合評價標準,就是對投標文件進行總體評估和比較,既按照價格標準又將非價格標準盡量量化成貨幣計算,評價最佳者中標。

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這項標準是與市場經濟的原則相適應的,體現了優勝劣汰的原則,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仍然是以投標報價最低的中標作為基礎,但又不是簡單地去比較價格,而是對投標報價要作評審,在評審的基礎上進行比較,這樣較為可靠、合理。

標簽: 中標通知書 中標后有什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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