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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異議管轄是怎么規定的?合同約定終止條件是什么?約定解除原合同是否有效?

2023-05-18 14:42:05 來源:法治通

一、約定解除原合同是否有效

約定解除原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看具體情況定。合同解除,合同條款也相應的失去其效力,不再適用。但是如果該合同尚未結算清理完畢,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清理條款仍然有效,可以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并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

2.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是行為人將其產生、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意識表示真實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內心真實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時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與其真實意思不符合。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合同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

二、合同解除異議管轄是怎么規定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合同解除異議管轄由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后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法律快車提醒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標簽: 合同解除 異議期限 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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