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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之訴是什么?公司解散請求權主體是誰?

2023-05-08 10:26:47 來源:法律法制網

公司解散之訴是什么?公司解散請求權主體是誰?

1、公司解散請求權主體

《公司法》第182條規定,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有權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原告只能是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

2、公司解散之訴的被告

《公司法解釋二》第4條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3、公司解散之訴的管轄

第一、地域管轄,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4、解散之訴判決的效力

人民法院判決公司解散的應在判決中明確清算義務人即由誰組織清算以及清算的時間。這樣才能確定有關當事人是否履行了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關于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不僅對提起訴訟的股東有效,對其他未提起訴訟的股東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后,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標簽: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之訴 公司解散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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